
一、没约定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保证
若在担保合约中,当事人未能就保证形式进行明确规定或约定,则应遵循一般的保证规则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。
这一现状意味着当债权人对此提出索赔时,需首先向债务人提出请求,如债务人仍无法履行其债务责任,方可转向要求保证人承担。
二、 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。
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显著区别。在一般保证中,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,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,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,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。只有在债务人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,保证人才需承担责任。
而连带责任保证中,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,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,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,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。所以,在未约定担保责任性质时按一般保证认定,这是对保证人权益的一定保护。
三、没约定时如何认定连带与一般保证责任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。
一般保证,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,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,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。即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。
而连带责任保证,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,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,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。
所以,如今在没约定保证方式时,不再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,而是一般保证责任,这一规定更倾向于合理界定保证人责任范围,平衡债权人与保证人利益。
当探讨没约定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保证这个问题时,背后还有诸多要点值得关注。在这种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,依据法律规定,现在一般认定为一般保证。但后续还可能面临一系列复杂状况,比如一般保证中,保证人何时能主张先诉抗辩权,债权人在不同阶段该如何正确维护自身权益等。这些情况可能会让大家在实际事务处理中感到棘手。倘若你对没约定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保证的后续处理、一般保证的具体法律适用范围等还有疑问,不要烦恼,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“立即咨询”按钮,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