债务混同,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,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。法律规定,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,债权债务终止,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。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债权债务终止:
(一)债务已经履行;
(二)债务相互抵销;
(三)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;
(四)债权人免除债务;
(五)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;
(六)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。
合同解除的,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。
诉宁网提醒您,混同和抵消区别有: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同种类的债务时,各以其债权冲抵所负债之清偿,而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归于消灭的行为。例如:甲欠乙50元,乙同样欠甲50元,两个的债权债务刚好可以抵消。而混同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,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。例如:甲(父)和乙是父子关系,且乙已经成年,甲欠乙100元,当甲去世后,乙继承了甲的财产后,债权债务就同归一个人,这个时候就是财产的混同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,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的,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;但是,根据债务性质、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。当事人主张抵销的,应当通知对方。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。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。
诉宁网提醒您,混同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下:
1.概括承受
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,主要有:
(1)企业合并,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;
(2)债权人继承债务人,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,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;
(3)债务人继承债权人,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,父亲死亡,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;
(4)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,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,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,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。
2.特定承受
特定承受主要包括:
(1)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,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,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;
(2)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,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,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。